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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
    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总理 朱容基
1999年1月22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,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,制定本条 例。
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(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)的征收、缴纳,适用本条 例。
本条 例所称缴费单位、缴费个人,是指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,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