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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同意,小区不得错时出租小区车位
  • 发布人:benxixianccoo
  • 所属: 本溪县在线
  • 2009/11/6 9:36:20

【案情】

钱女士买了私家车后,她在小区物业公司办理了车位租用手续,每月缴纳500元停车费。工作日里,钱女士每天早出晚归,白天大多数时间她租用的车位都空闲不用。小区物业见此状况,打起了时间差———在钱女士外出上班期间,将已租给她的车位作为临时停车位再次出租。

没想到,有一次钱女士因有事提早回家,刚驶入小区就看见自己的车位已被其他车辆占用。当时,钱女士对此也没太在意,心想大概是外来访客临时将车停在了这里。然而几个月来,类似的事却一次又一次发生,有时直到晚上6点,钱女士的车位还会被其他车占用。最终,钱女士发现了其中的“奥秘”———原来,自己的车位是被小区物业错时出租了。

如今,在一些位于繁华地段的居民小区里,物业公司错时出租车位的现象已不在少数。物业公司大多认为,与其让小区的车位资源在大白天里闲置,还不如临时出租给外来车辆,提高资源利用率。

【评析】

物业公司将已租给业主的空闲停车位再次出租,确实有助于提高小区车位利用率,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可缓解闹市区停车难的问题。

但问题是,物业公司未经事先协商便自行出租他人已租用车位的做法,涉嫌侵害了业主对其已租用车位的使用权利。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,在租赁期内,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。在租赁期间因占有、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,归承租人所有。可见,在没有特别约定,或未征得承租车位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,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把已租车位再次出租给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