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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退款:不当得利与“离开柜台,概不负责”
  • 发布人:benxixianccoo
  • 所属: 本溪县在线
  • 2009/11/6 9:42:28
去银行只想取100元,银行工作人员却递出了1万元。为避免麻烦,经过内心激烈的斗争,该男子将钱还给了银行。银行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得知此事后,立刻送上了一盒中秋月饼表示感谢。(10月4日《浙江在线》)

按理,男子将银行多给的钱退还以后,这个故事也就结束了。但是,当这个故事出现在网络上时,网友们的反应却给了这个故事更多的“色彩”。

从网友的反应中可以看出,虽然网友们对“故事”的结局比较认同,但对“故事”背后的问题却有着太多的怨言和牢骚。从他们的怨言和牢骚中,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公众对自己权利的焦虑。

也许,公众并不反对将“不当得利”退还给权利人,但是,我们又分明看到,“不当得利”在不同权利人之间的不平等。就拿银行来说,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有一个共同的规矩,那就是“离开柜台、概不负责”。也就是说,顾客与银行打交道,只要不当面将可能存在的问题弄清楚,离开柜台后,不管出现假钞还是少钱,银行是不负责任的。相反,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出现了失误,出现诸如多给钱等问题,是不受“离开柜台、概不负责”限制的。不仅不受限制,还要视钱款多少,追究“不当得利”者的法律责任。

很显然,这是权利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。这种不平等,不仅会伤害公众对道德的理解和认可,也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可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类似于银行与顾客之间权利不平等的现象,在其他服务场所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。也就是说,公众接受任何的社会服务,都处在不平等的权利环境中。那么,做“好事”引发争议也就十分正常了。

正是由于服务单位与公众权利上的不平等,服务单位过于强势,公众过于弱势。所以,很多服务单位也就依仗着这种强势,不在业务能力、服务水平等方面下功夫,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、经济效益,而总是试图通过增加收费、提高收费标准、与公众抢利等手段达到提高“效益”的目的。

而司法机关、服务企业主管部门等,在遇到类似事件时,也总是站在强势一方,过度追究弱势方的责任,进一步分化了两者之间的权利,使两者处于更不平等的地位。这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事件处理中,媒体、公众与相关部门、单位对待事件的不同态度中也可见一斑。所以,在推进依法建设中,如何化解和消除公众对自身权利的焦虑,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。否则,会对实现社会和谐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严重的制约和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