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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修房屋借过邻居屋顶索取报酬于法无据
  • 发布人:benxixianccoo
  • 所属: 本溪县在线
  • 2009/11/6 9:30:49
案情简介:

刘某家住农村,和张某是邻居,房屋屋顶相连,但两家因平时琐事,关系不算太好。2008年入夏以来,因刘某家房屋漏雨,所以要翻建房屋。必须要在张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,张某提出经过可以,但是称自己对其房屋享有物权,刘某要是经过自己的房屋,就必须向自己支付600元钱,刘某表示绝对不会损害张某的屋顶,但张某称无论其是否损害自己的屋顶,都必须支付自己600元,因为依据新颁布的物权法自己享有对该屋顶的权利。面对即将到来的汛期,刘某无奈,只得求助法律机关解决此事。

法官讲法:《物权法》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、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、电缆、水管、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、建筑物的,该土地、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;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;造成损害的,应当给予赔偿。

本案中刘某与张某是邻居,刘某修缮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张某的屋顶,张某应提供必要的便利,不能拒绝刘某的经过。只有在刘某给张某的房屋造成损害时,张某才有权要求刘某赔偿。张某无权向刘某索取因其利用自己的不动产的报酬,因此张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。